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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易倍云南省消费者协会2024年第一季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4-24 20:53 浏览次数:

  2024年3月19日,云南省消费者协会收到北京市消费者杨女士的投诉,称其通过微信在某翡翠视频号小店购买了价值638元的翡翠平安扣和968元的翡翠手镯,小店出具了翡翠(A货)的证书。收到货后杨女士对翡翠材质产生质疑,后经北京中地大珠宝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均为“石英质”(处理)。杨女士将鉴定结果反馈给了小店客服,要求退款,而客服却以“已向上反馈”或“当前人工坐席繁忙,你的咨询已进入排队状态”等机器回复不做处理。杨女士请求云南省消费者协会帮忙调解,退赔损失。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通过杨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微信视频关联查找到了该企业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该企业已注销后,及时与企业注册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消费者协会联动,由瑞丽市消协工作人员到企业注册地进行调查。据查该企业已于2023年12月11日通过决议解散的形式注销,原企业负责人现在重庆工作,涉案视频号已转送给朋友,并不知道朋友具体运营情况。瑞丽市消协工作人员出具相关投诉证据,要求原企业负责人出具和解方案,妥善处理投诉事项。2024年3月25日,该负责人主动联系消费者,并三倍退赔购物货款,同时关闭了微信视频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本案例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其宣传不符,在消费者寻求协商的过程中推诿拒不解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赔偿。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通过此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直播间、视频号等平台购物时一定要先确认商家资质,并通过官方平台进行交易,并保存好交易凭证。对于要求添加微信和QQ等私下转账行为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2024年1月16日,云南省昭通市消费者蒋先生投诉,称其在昭通市昭阳区某母婴店充值990元办理了洗澡次卡,因为该店关闭,发布公告通知可到吾悦广场新店进行消费。原来卡里还剩下11次游泳,现商家单方面将价格提高,把原来11次游泳折算为6次,恳请相关部门能协调商家退费或按原次数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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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阳区消协接到该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商场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经商场工作人员与商户协商后,商户答应退款217元给蒋先生,蒋先生同意该调解方案。1月18日商场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回访蒋先生,蒋先生表示已接收到此笔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例中,商家原店关闭,通知消费者到新店消费,但新店提价不按原店剩余次数计算,违背了原来的合同,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按照原合同执行或者退款。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通过此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一定要和商家签订相应的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及双方权责,并保存好相关票据,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

  2024年4月1日,云南省昭通市消费者田先生反映,称其于2022年在昭阳区某汽车销售店购买的某款汽车在后续保养时发现该车有两次销售记录,联系汽车经销商,经销商对此没有解释,故来电投诉emc易倍。

  昭通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汽车销售方负责人了解情况,经销商承认该车确实有两次销售记录。商家解释是因为前两位消费者刚开票就换了另款车,该车并没有被使用过,认为没有必要告诉消费者田先生。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对经销商进行了普法教育,详细解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经销商表示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在以后的销售活动中一定避免再出现此种情况。经昭通市消费者协会调解,汽车经销商向消费者田先生赔偿1万元并道歉,田先生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本案例中,汽车经销商隐瞒汽车销售记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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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通过此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经营者有义务在将商品的各项信息完整、真实地告知消费者的前提下,让消费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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